2016年5月份,刘某从某公司承租临街店铺,拟用于开设餐厅。但某公司由于国企改制、公司分立等历史原因始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导致刘某开设的店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因此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份,刘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1)支付拖欠的租金28.3万元;(2)按照8.93%的年利率支付拖欠的租金对应的逾期利息。刘某则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请,要求免除全部欠租。
在本案中,刘某承租的房屋系用于商业用途,无法办理产权证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刘某并未通知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而是仍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刘某亦对房屋进行了使用。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情将租金调整为17万元。至于某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刘某逾期支付租金是因为某公司迟迟无法向刘某出具产权证书所导致,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出租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视未取得产权证的具体原因区别对待,而不能简单地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是因为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而不能取得产权证的,由于该类房屋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规划等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