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交房效率,开发商往往将交房时间集中在几天内,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购房者没有在其通知的时间内到现场办理交房的,从之后的第几天起就视为房屋已经交付。这种约定有效力吗?
房屋价值巨大,是大多数人一生中价值最大的一次购买行为。在这类约定,法律从保护购房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予以了否定性的评价。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仅以购房者未在通知期限内未验房为由,便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实践中,购买者推迟几天验房并不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开发商不能仅以此为由便认定自己已经完成了交房义务,出售者也不会因此丧失在接收房屋前实际查看、检查房屋的权利。
当然,购房者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迟迟不配合验房,超出合同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的,开发商有权通知购房者并在购房者超过合理期限仍未配合验房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此外,实践中还会发生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将这些问题记录在验房单上并拍照保留证据,要求开发商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然后再通知购房者重新验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迟延交房是由于开发商的过错造成的,购房者一方面不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迟延交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