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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动物制品也构成犯罪

发布者:杨国梁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633人看过举报


案例

雷某明知象牙制品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自用赏玩,仍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花费2000余元,从邹某某(另案处理)处三次购买象牙制品。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3件工艺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象牙制品。上述象牙制品均来源于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上述3件象牙制品共计100.9克,价值共计4204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雷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在生活中,很多人知道非法捕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也构成犯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人喜欢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才导致了珍贵野生动物惨遭猎捕与杀戮,久而久之,很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

为了规范和限制人的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遏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贪婪、无度获取,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大家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为了自己和家人,更是为了整个地球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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