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6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XX公司在本案起诉的请求与其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512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一致,因该案XX公司的起诉已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送达之日起原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XX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