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向李某某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盖玻璃厂,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后王某某在土地上建盖厂房,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该厂被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某要求李某某退回租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委托李银忠律师启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解决双方争议,李银忠接受委托后,收集证据材料,作为代理人启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中立某某提出土地性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且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等理由,庭审过程中李某某的观点被李银忠律师一一否定,最终人民法院支持王某某要求退回租金的诉讼请求。法律常识课堂: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仅能用于农业使用,本案修建玻璃厂为非农业使用,签订的非农业使用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李银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