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租赁权系意定权利,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与合同法约定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同,优先承租权系优先缔约请求权,具有债权性质,而优先购买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所有权人处置其所有物的一种法定权利;
二、既然优先租赁权是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那么对于房屋所有人要求返还出租房屋的权利无对抗效力。
三、如租赁合同约定了优先租赁权,那么所有人违法该条款时,承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 2004年7月,甲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约定甲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在不危及房屋安全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可对房屋进行一定改造,且租赁期终止后,乙方应完整无损归还给甲方;另由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租赁权。后丙公司成立,甲乙丙三方约定租赁房屋由丙方实际使用并概括承受租赁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丙公司及乙方系关联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同意续租,要求丙返还房屋,丙拒绝,甲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租赁房屋,丙反诉要求行使优先租赁权。
〖裁判要点〗本案一、二审均未支持丙方要求续租的诉讼请求,大致理由是:一、原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双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二、合同虽然约定了优先承租权,但优先承租权是当事人产生的债权性权利,不具有对抗房屋所有人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