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行为是无效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综上,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是一种可补正的瑕疵,若在起诉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有效,起诉前未能取得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