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事后主张经济补偿,裁判机关一般不会支持。但是员工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提出辞职,劳动者能举证被迫解除理由的情况下,那么还可获得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解除”。
一、“被迫解除”的理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被迫解除”情况下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提示: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公司确实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辞职时一定要表明辞职理由,写明“被迫解除”,这直接关乎到以后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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