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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系列解读文章之篇一 ——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1人看过举报

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核心成员,律师,专利代理师。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一大亮点,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法律条文: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主观条件,是构成了故意侵权,也就是明知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客观条件是情节严重,也就是说,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存在反复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修订后,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中,将全部覆盖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与《民法典》第1185条相呼应,该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指的是,依据何种数额,来确定相应的倍数。

依照法律条款,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可以是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

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法院酌定赔偿的情形。

三、惩罚性赔偿依照当事人的主张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编)》(P191-201)的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仍要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惩罚性赔偿是高压线,防止司法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前提下,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适用、论证。

一般而言,在由权利人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判。

四、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包括维权的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也就是说,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对于权利人支出的合理开支,也应当按照相应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今后,对于权利人而言,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地主张权利,比如发出告知函、投诉函、要求侵权平台下架等,并积极进行证据保全,对于反复恶意侵权、或者侵权损害结果严重的,要积极地考虑“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将更加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打击恶意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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