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著作权遭受侵犯,不少人最易想到的或许是文学创作、艺术设计、美术绘画等。那如果是一件家具呢?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特殊作品正是冷门的家具。作为一种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家具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又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受到保护?
〖起诉〗
8件家具被侵权
家具公司索赔50万元
成都一堂家具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3日,经营范围主要为家具生产、销售。2016年11月9日、12月30日,一堂家具公司代理人与所托公证处公证员在四川德阳旌阳区居然之家恒大店、成都熊猫大道北富森美家具建材馆内两家家具销售店内发现与自家设计相似的8款家具,包括:电视柜、厅柜、长几、沙发、床等。
经过取证,一堂家具公司将上述店铺所涉家具的生产销售公司成都市玉瓷家俱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更名为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并提出50万元的索赔金额。
按照一堂家具公司所述,上述涉嫌侵权的8件家具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委托一家设计公司设计,为新中式风格,设计合同金额为125万元。设计公司也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说明,一堂家具公司享有其家具产品设计完整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设计施工图纸的著作权、打样产品的著作权以及整个家具产品设计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
原告称,此案所涉及的8件家具作品,均为现代家具和中式元素相结合的新中式家具,其中中式元素中最具特色的是产品下部的流线型设计、马蹄足、壶门、祥云图案以及产品镂空手法的运用;设计风格居于传统中式家具与现代家具之间,较传统家具更为简约,较现代家具则有厚重感。
〖一审〗
家具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成焦点
被告一审被判赔30万元
该案于2018年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原告前文所述事实获得法院认定。不过在庭审中,对于原告指控的侵权,被告公司并不认可,同时称,一堂家具公司所取证的德阳、成都两地家具销售店并不是自己的分支机构。
经过成都中院的审理,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案涉一堂家具公司的家具作品是否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堂家具公司是否享有案涉8件家具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等。
在案涉家具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上,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归入“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案涉家具作品均为现代家具和中式元素相结合的新中式家具,设计风格居于传统中式家具与现代家具之间,较传统家具更为简约,较现代家具则有厚重感。作者将现代和中式元素进行取舍、选择、设计、布局使现代家具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满足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遂认定案涉家具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其他焦点,法院也一一进行了确认。最终,被告家具公司被判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判赔30万元。
〖二审〗
8件家具仅2件获保护
赔偿金额改判为15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被告公司在随后提出了上诉。被告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在法律适用上也有错误。被告提出,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家具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案涉8件家具本身不具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高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家具而言,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家具的立体造型,而非家具产品本身。家具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其不同于普通美术作品之处是其立体造型还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因此,家具若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
在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8件家具而言,涉案的厅柜、床两件家具造型较独特,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的美学视角和设计感,相比同类家具,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除此以外,其他6件家具,一堂家具公司并未具体指出每件家具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设计点,而是概括地将每件家具中所采用的中式元素及其布局作为设计要点。从整体上看,虽然经过局部造型的家具相比未做造型的同类家具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局部造型仍属于中式家具的惯常设计且并未改变家具的整体造型,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犯一堂家具公司厅柜、床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一堂家具公司15万元。
■法官说案
家具受保护的是立体造型而非产品本身
该案经办法官杨丽介绍,家具作为一种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有实用性。同时,其作为一种由线条、平面、颜色及组合构成的立体造型,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对于同时具有实用性和一定艺术性的家具,属于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
对于家具而言,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家具的立体造型,而非家具产品本身。家具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普通美术作品之处是其立体造型还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因此,家具若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还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
本案的处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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