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知产司法保护分析报告及十大知产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可以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额×侵权产品利润率×权利商标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的公式进行计算。在确定销售总额时,被告因刷单产生的虚增交易额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一般不予扣除;在确定侵权产品利润率时,在被告未提交反证证明原告主张的第三方利润率与其利润率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院可参照第三方同类产品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进行计算;在确定权利商标的贡献率时,应结合权利商标知名度与被告自有品牌知名度之间的“位差”合理确定,尽可能反映权利商标的市场价值。
案情介绍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华为”及其图案商标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图案标识。此外,该网店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进一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华为公司认为尚派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尚派公司停止侵权,并以该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尚派公司唯一股东刘某亮对上述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及其图案注册商标是其经过多年自主创新和诚信经营打造的无形资产,凝聚着华为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市场价值。本案判决支持华为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诉请,有效保护民族品牌,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打击了侵权恶意明显且侵权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攀附商誉行为,服务保障品牌强国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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