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人们到异地他乡求学、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此房屋租赁市场也十分活跃。房子是房东的恒产,房客却来来走走,一纸合约也许无法制约住客在出租屋内的所作所为。除了不能收到租金、房屋遭到损毁坏之外,房东最不愿意见到的情形可能就是出租屋内死了人、吉屋变凶宅了。如果发生自杀或他杀事件,无疑会使事发的房屋蒙上一层不吉利的阴影,从而影响该房屋的使用和价值,尽管房屋物理上可能没有遭到破坏,但不论是房东自用、继续出租还是出售,多半会给居住者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因此会使在该房屋的售价贬损或者房屋难以出租。但“凶宅”毕竟是一种迷信的说法,那么房东能否因为这些负面影响而获得赔偿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房东是能获得一定赔偿的。
案情:
2016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王某将家中一套闲置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被告单位的员工宿舍。被告安排三名员工入住。2016年9月,王某的妻子接到被告单位的电话,要求她带钥匙去开门,去了之后发现被告单位一名员工在涉案房屋内死亡,经法医检验确认该员工系在屋内烧炭自杀身亡。后被告单位通知原告解除了租赁合同。原告方咨询了房屋中介后得知,该房屋因发生自杀事件,变成了凶宅,价值至少贬值80%,按照房屋价值260万计算,贬值大约40万。且因为此事,原告需要对房屋进行清洁以及更换部分装饰,因此原告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违约金、房屋贬值价值损失、其他损失共计45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做出的判断,徐某的自杀行为对涉案房屋的出租、出售必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房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对原告提出的屋内环境清洁、重新装修费用的请求,本院认为,发生该自杀事实后,屋内被污染物品确需更换,此亦符合通常人在通常情况下做出的选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8631.40元,房屋贬值损失、屋内环境清洁、重新装饰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本案详见(2016)苏0113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
无独有偶,另一起案件中,法院也对在出租房内发生的自杀事件持同样的观点,判决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中,法院这样写道“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承租涉案房屋期间,应妥善保管使用涉案房屋。姜某允许其他人一同使用房屋并造成他人在房屋内自缢死亡,其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涉案房屋在承租期内发生自溢事件,虽然对房屋的物理属性不必然产生影响,但房屋的主要功能是居住使用,人们购买或使用房屋追求平安、舒适的居住环境,但依照善良的社会风俗以及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由此使得房屋的价值在客观上受到影响。故一审法院依此酌定姜某赔偿李某52,800元并无不当。”(本案案详见(2017)辽01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书)。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房东因承租人使用、保管房屋不当,房屋内发生的不正常死亡事件而造成房屋价值贬损的事实是持认可态度的,因此也支持一定程度的对房屋价值贬损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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