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范畴之二——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联系电话:15327391613
大家通常认为,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才构成商标侵权,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虽然商标注册核准时,有对应的类别,但并不意味着,对商标的保护只能限于其核准注册的类别。
根据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分类,对于类别的划分,与社会公众对于商品类别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比如,床单和床上用电热毯,分别对应的是不同的商品类别,床单对应的是第24类2406床上用品,床上用电热毯对应的是第11类1111小型取暖器。
但是,通常在商场或者网店进行销售时,会在相同或者临近区域进行销售,而且,使用的场景都是在床上,一般人会认为这两种产品的类别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基于社会公众的主观理解、商品的实际功能和应用场景,虽然是在不同的商品类别,如果使用相同(相似)的商标,还是非常可能导致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导致商标无法实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也将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类似的例子,还有第14类1403的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金属制纪念品与第14类1402首饰盒,第3002冰茶、茶饮料与第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第3016酱菜(调味品)与2905酱菜类似,第3016调味肉汁与第2901肉汁、2905汤类似。
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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