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珊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XXX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架势陕FXXXXX号绿色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国道上行驶,被交警队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抽血采样后化验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9mg/100ml。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结果:
本案被告人在醉酒、无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且载人在国道上行驶,不仅对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不负责任,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在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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