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与赵某戊、赵某己系亲兄弟姐妹,系被继承人赵某庚、赵某辛的全部子女。两被继承人先后于2020年及2021年去世,遗留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38万余元及玉镯、银圆等若干贵重物品。因协商未果,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存款及遗物。
庭审过程中,关于遗物部分,六名继承人当庭共同分割完毕;关于存款和抚恤金38万余元,各方达成一致分配方案并由赵某戊实际支付完毕,各方确认再无争议。关于案涉房产,四原告主张作为遗产予以分割。赵某戊辩称,家庭曾召开会议约定由赵某己出资购买并继承。赵某己则辩称,案涉房屋系某公司危旧房改造安置所得,由其全额出资购买,且父母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房屋由其继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的权属性质及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并应予分割。
丁超律师代理被告赵某己提出抗辩,案涉房屋系某公司集资建房项目,根据相关实施方案,个人仅占房屋产权的32.4%,公司占67.6%。且该房屋在安置过程中由赵某己全额出资购买,父母亦留有代书遗嘱指定由赵某己继承,应当遵从被继承人遗愿。四原告则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属于集资建房,某公司仍占有67.6%的部分产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赵某庚、赵某辛在去世前已合法取得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因此,该房产权属不清,目前不宜确认份额和作为遗产分割继承。案涉房屋在补办完善相关手续或者符合相关政策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四原告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四原告负担1.2万余元,赵某戊、赵某己负担4700余元。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丁超律师精准识别出案涉房屋系集资建房的特殊性质,迅速调取某公司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及收款收据等关键证据,证明房屋产权存在瑕疵且由当事人全额出资。庭审中,丁超律师结合代书遗嘱与出资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抗辩逻辑,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房产权属不清、不宜作为遗产分割,最终驳回原告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