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邀请李某和孟某周日聚会,张某提议猜拳形式来喝酒,输了便喝一杯,另外二人欣然答应,当天晚十一点,聚会结束李某出现酒精中毒现象,于是拨打救护电话,医务人员到场后李某已失去生命特征。根据医院诊断李某因酒精中毒致死,李某妻子诉至法院称张、孟二人未进行劝住应负责任。张、孟二人辩称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负责,且他们事发后已拨打救护电话,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分析】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可仍对放纵自己饮酒,因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孟二人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张、孟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宴请饮酒致人损害赔偿的三种常见情形
一、 宴请组织者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极力劝酒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宴请组织者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在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宴请组织者未加以劝阻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宴请组织者应对醉酒的人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负有劝阻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宴请组织者是可以免责的。
三、明知对方已喝醉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如果宴请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死亡”或“酒后摔死摔伤”的情况,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因组织宴请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如果宴请组织者没有将醉酒人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年
7次 (优于89.4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67099分 (优于99.34%的律师)
半天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