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ktv工作,月底发工资时,刘某私自拆开了同事姜某的工资单。姜某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随机向物业反应了情况,物业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Ktv单位条例明确规定:“故意扰乱顾客或员工,偷窥他人隐私的属于严重违规”,单位以此为由经过法定程序,和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信息。故王太阳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从法律上讲,工资单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私自偷看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不仅容易丢掉饭碗,而且容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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