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餐厅从事清洁工作,打扫完毕顺手将垃圾倒入了同事姜某旁边的垃圾筒内,待刘某转过身,姜某便将垃圾筒踢开,刘某看到后又将垃圾筒踢回,两人发生争执,后姜某将刘某打伤。事后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驳回,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的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与姜某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清洁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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