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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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某与被告贵州省*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17000.36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1965年成立的国有建筑企业,原告系被告公司下岗职工。2005年5月25日,被告出具一份*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文件市政司(2005)第50号,文件载明下岗职工的社保及养老缴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被告处办理退休事宜。经被告查询得知给原告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从2008年1月至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缴费记录,拒绝为其办理退休事宜。事后,原告通过信访、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无果后,再次找到被告要求为其补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退休事宜。被告拒不为原告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告知原告本人自己去补缴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被迫无奈,为了能正常办理退休事宜于2023年4月13日,在*市红花岗区税务局为被告垫付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117000.3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省*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返还垫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人民币117000.36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贵州省*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李定富律师,主要擅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