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0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植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植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植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6年7月6日共同生育一子植庆民。因原、被告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及家庭原因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为了家庭整日在外跑车赚钱养家,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还经常在家里故意刁难原告的母亲,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植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植XX(男,汉族,2006年7月6日出生)由被告杨XX抚养,原告植XX从2021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植XX抚养费1200元,植XX因读书产生的书学费(凭学校开具的发票)和因生病产生的医疗费(除医保报销的部分凭医疗费发票)由原告植XX与被告杨XX一人承担一半,直至植XX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植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在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