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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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7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黔0302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XX。
被告人刘XX,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08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XX,贵州XX律师。
李XX,贵州XX实习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XX以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遵义市红花岗区XX指控:2019年02月04日,被告人刘XX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XX楼下,将被害人何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龙马牌二轮电瓶摩托车盗走,刘XX将盗得的二轮电瓶车骑回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果林巷其住所附近停放,将该车用于自用,后于2019年2月28日凌晨,民警在刘XX家楼下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其正准备骑走的被盗二轮电瓶车,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990元。破案后,该被盗车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查某、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并认为被告人刘XX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刑事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对被告人刘XX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危害社会,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结合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处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奇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黎X
李定富律师,主要擅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