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苏01民终10809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思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从财务部报价中心的主管岗位调至质量部外协质检员的一般员工岗位,岗位工资由7500元左右降低至4500元,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调岗降薪的合法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调岗降薪的合法合理性,故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岗位调整和降低工资报酬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构成权力滥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