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军|时间:2019年09月09日|1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罗某某诉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本案情
2014年,债权人罗某某分两次向债务人林某出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约定利息为月利息1.5%(年利率18%),截止至起诉之日债务人只清偿了至2017年1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拾柒万元,其后拒绝还款付息。
因笔误,债务人出具的借条所记载的利息标准为月利息0.15%(年利率1.8%)。罗某某催讨债务不成,双方于2018年12月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债务人林某在月底前清偿40万元本金的,不再收取利息”,该协议对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提起诉讼后,被告辩称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标准应当为借条上所记载的月利息0.15%(年利率1.8%),而不是月利息1.5%(年利率18%),债务人清偿的17万元超出年利率1.8%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双方于2018年12月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借贷法律关系的变更,协议签定后,原告只能依约主张40万元本金,不得再要求支付利息。
经代理律师收集、调查证据及庭审发问,代理律师主张1、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本金40万元,月利息为1.5%(年利率18%),应当按照月利息1.5%计算利息;2、2018年12月虽订立有协议,该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因被告未依约偿还,条件未成就,仍然应当按原约定计算利息,直至所有本息清偿完毕。
经庭审质证、辩论及与主审法官的多次有效沟通,法院最终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所有代理意见,依法判决:1、被告人林某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54600.00元;2、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收逾期履行利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每日);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林某承担。
二、律师点评
本案当中,因笔误借条将借款的月利息1.5%错误记载为0.15%,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的认定应当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法律上的术语叫“误载不害真意”。通过举证、质证及庭审发问,确认了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按月利息1.5%的标准计息,且按月利息0.15%明显低于银行同期利率,不符合市场行情及交易习惯,应当按照月利息1.5%的标准计算利息。
双方后续订立的补充协议,虽然对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但明显该约定系原告为急于收回本金、减少损失所作出的附条件的约定:即当月底清偿完毕,则放弃利息请求。被告林某未依约还款的应当按原标准继续计息。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争议条款应当综合分析评判,考虑当时的情境和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具体分析、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方获利的不公正判决。
三、意见建议
1、民间借贷及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往往均存在极高的违约风险,债务人拖延拒付并千方百计的转移财产,妄图逃避还款责任,债务人一旦发生逾期、违约等行为,债权人决不能再相信被告所谓的承诺,应当立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调取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民间借贷及债务纠纷有严格的法定诉讼时效,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的胜诉权将不再有保障,发生诉讼时效经过的情形,债权人一定要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做好准备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3、债权人一定要有证据、维权意识,借条、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均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订立时一定要慎重并经律师审查,避免因产生歧义而遭受财产损失。同时,出借款项时一定要附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为公司、法人的除签名外一定要加盖公章,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因司法程序的专业性、不可逆转性,对于合同约定不明、争议较大的债务纠纷,一定要在律师的帮助下诉讼维权,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