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军律师网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IP属地:湖南

许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48580066点击查看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成功变更为敲诈勒索一罪,4年半的刑期减少为1年5个月

发布者:许军|时间:2021年06月25日|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某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基本案情

某日20时许,被告人某甲、某乙、某丙因怀疑受害人李某和张某在棋牌室与其打麻将时出老千,遂将受害人从棋牌室带上某丙驾驶的小车上,驾驶期间张某趁三人不备逃脱。在车上,某甲、某乙、某丙采取扇巴掌、脚踢等方式殴打受害人,并以要送受害人到派出所为要挟,要受害人“退还”人民币18000元。受害人因恐惧继续被打,通过联系其妻子在收到人民币18000元后微信转账给某丙。当晚23时许,某甲、某乙、某丙将受害人放回棋牌室附近。

发后,受害人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对涉案人员某丙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对涉案人员批准逮捕。

二、抢劫非法拘禁成功变更为敲诈勒索一罪

一)本案涉及罪名量刑规则

1抢劫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抢劫罪追责,综合某等人的行为和情节,最低判处四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情节,应当判处一年左右的徒刑。

按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数罪并罚,最低需要判处四年半的有期徒刑。

2、如果评定为敲诈勒索一罪,本案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升格刑,原则上应当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二)法律争议及律师观点

1、关于罪名的认定

代理本案后,经多次会见及仔细阅卷,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为1)暴力强度未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暴力强度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本案中,嫌疑人未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或使用器具殴打嫌疑人仅实施了轻微暴力。嫌疑人在退款陷入僵局后,并未进一步采取暴力行为,而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威胁要求退款。2应严格把握抢劫罪与他罪的界限。抢劫罪属于《刑法》当中严重的暴力犯罪,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应严格把握抢劫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对于虽然实施了轻微暴力,但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不宜认定为抢劫。3)事出有因且被害人具有过错棋牌室的监控视频证明被害人在打牌过程中确有从尾墩偷牌的事实。嫌疑人等是在观看视频后才实施的后续行为。被害人具有过错,嫌疑人的行为确属事出有因。4)取财与暴力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抢劫罪中,要求被害人系基于对行为人暴力行为的恐惧,不得已交付财物,要求被害人在心理上被完全压制。本案的被害人具有过错在先,被害人向嫌疑人转账支付款项的真实原因是出千行为败露后的“心虚”,是因害怕嫌疑人将其送公安机关追责而处分财物,被害人并不是因为受到暴力压制而被迫处分财物,与抢劫罪中被暴力压制而交付财物的心理状态完全不同。

辩护人建议适用敲诈勒索一罪对嫌疑人追责嫌疑人等在发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采取轻微暴力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告发为要挟强行逼迫被害人退还款项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敲诈勒索对嫌疑人追责

2、关于罪数的认定

嫌疑人等实施轻微暴力及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勒索取财的目的轻微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属于手段行为触犯另一罪名的情形,符合刑法牵连犯的规定,应当从一重即适用敲诈勒索罪一罪追究嫌疑人的相关责任。

因本案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构成非法拘禁罪要以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为要件。敲诈勒索可以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暴力、侮辱的情节已经在敲诈勒索当中予以评价,对同一情节重复评价,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综上,对于嫌疑人的行为,只能够依法评价为敲诈勒索一罪。

3、罪名成功变更

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的多轮、多次的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观点,将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变更为敲诈勒索一罪。罪名变更后,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了对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最终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建议对某判处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对某甲、某乙均判处一年五个月的徒刑。

本案中,经过律师细致、艰苦的工作,最终成功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成功变更为轻罪一罪减少了近三分之二的刑期,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利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全面了解案情,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从犯罪构成要件、罪名界限和区分、立法原意等专业角度入手,确定了罪名变更的辩护策略:1、确定策略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核实全案细节的同时,详细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让被告人在失去人身自由、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及时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的指导,极大的安抚了被告人的情绪,为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确定被告人某甲坦白认罪等法定情节,提出对其按坦白从轻处罚。3、向办案机关提出某系初犯、从犯,家庭困难等其他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4、经对全案研判,在罪名成功变更后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并多次就量刑、情节提出专业意见和看法。5、庭前,详细告知当事人开庭流程,并就庭审发问、最后陈述进行专项指导和多次预演,保证法院庭审的实质效果。

四、意见建议

我国刑法共规定有483个罪名,其中,过失犯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占总数的89%。《刑法》体系中的罪名繁多且部分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罪名辩护是刑事辩护当中最有效的辩护方法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国家法治、刑事制度建设日趋完善的当下,无罪、冤假错案的比例日趋减少,罪名变更在刑事辩护当中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

刑事辩护的实务当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强奸罪与强制侮辱猥亵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的从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罪名在构成要件上有高度的重合性,但不同罪名的刑期却往往相差甚远。正是基于上述刑事司法实务,罪名辩护在刑事辩护当中的作用、地位日益凸显。

罪名的区分及界限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准确对犯罪行为定性并最终实现罪名的变更却并非易事。罪名的变更不仅需要有极其深厚、专业的法律功底和素养,还需要辩护律师有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超的沟通技巧,才有可能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成功说服控诉方、审判方,最终实现有效辩护。

当然,刑事辩护要始终立足于案件事实及证据本身,结合个案的特点综合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调整辩护策略,从根本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的辩护都是华而不实的,最终也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处罚和刑期。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当事人及家属不能盲目追求无罪、免责,更不能相信所谓的“走关系”、“跑门路”的骗局。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委托专业、尽职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是维护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和有力保障。

  • 全站访问量

    331811

  • 昨日访问量

    20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许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