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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成功取保

发布者:许军|时间:2021年04月25日|10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基本案情

嫌疑人刘某某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财务总监,因关联公司违法注册、买卖微信账号,微信账号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而涉案。

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众多,为公安部督办的专案。诈骗团伙被抓捕归案后,刘某某等公司高管、职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接受刘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后,作为其辩护律师,本人及时向公安机关专案组了解案件信息,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听取当事人的辩解,根据案情结合法律第一时间作出专业的分析、研判,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强制措施变更申请及专业法律意见。但专案组均一致认为刘某某系公司股东、高管且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未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本人立即与承办检察机关的案管取得联系,准确掌握移送批准逮捕的时间节点,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1、嫌疑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是否具备刑事追责的主体资格存疑(涉案公司与嫌疑人担任股东、高管的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2、嫌疑人系初犯、偶犯;3、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4、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5、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治病救人的精神。

经检察机关审查、核实,最终采纳辩护律师观点,在当事人被羁押的第36天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公安机关依法变更了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律师点评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为30日,届满后需继续羁押的,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并批准逮捕(审查期限7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立即释放当事人。强制措施变更的黄金营救期为“37天”,当然,批准逮捕的,辩护律师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强制措施的变更,但后者的难度相对较大。

强制措施的成功变更,不仅要求辩护律师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需要律师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精准掌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办理进程和关键时间节点。

四、意见建议

刑事案件对于近亲属来讲,大多数为偶发性案件,类似于意外事件,一旦有亲友涉及刑事犯罪,近亲属往往不知所措且容易“病急乱投医”,不仅延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而且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从而被骗财、骗物,严重的还会将自身致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境地(如实施行贿、伪造证据、威胁证人、妨害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因涉及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涉案的当事人被刑事羁押后,通常内心惶恐、情绪失控,极易进一步加重对当事人本人的刑事处罚,增大刑事辩护的难度。基于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性、风险性和其程序的不可逆性,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委托专业、尽职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方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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