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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一案成功变更罪名

发布者:许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4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张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基本案情

1、被告人肖某在健身会所与被害人戴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遂通过微信群纠集被告人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等人欲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察觉后立即往外跑开,被告人肖随即指挥其他人追赶,被告人张某某搭乘一辆电动摩托车追赶并将被害人戴某拽倒在地,并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刘对被害人戴某以拳打脚踢等方式实施殴打。为防止被害人寻找外援,被告人黄某某在殴打期间将被害人一台苹果6手机扔向远处。随后,被害人戴某被重新拽至健身会所大门,并在被告人肖等人的威胁、殴打下,被迫办理了退出健身会所会员手续。经鉴定:被害人戴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被告人肖因生活琐事对被害人朱某不满,遂指使会所教练蒋某等人向其兜售价值人民币五万余元的私教课程。被害人朱某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后,被告人肖便纠集该会所教练被告人张某某、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刘强行将朱某带入健身房消防通道处,逼迫其购买高价私教课程。被害人朱某被迫同意后,被告人肖等人拿走被害人朱某手机欲转账50400元,发现余额不足后,将被害人朱某支付宝中剩余的2000元转入被告人税某某支付宝账号中。得款后,被告人肖、税某某又将被害人朱某带入消防通道一楼,要求被害人朱某就之前的琐事下跪道歉,被害人朱某拒不服从,被告人肖、税某某便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刘闻讯后陆续到一楼以踩踏、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将被害人朱某打伤后,被告人肖又逼迫被害人朱某签署退卡合同退出该健身会所会员,并威胁被害人朱某不得报警,应退卡费人民币4960元由肖继续持有,未及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对涉案人员肖某、张某某、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刑事立案,检察机关认为肖某、张某某、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并强行劫取财物,情节严重,遂以抢劫罪对涉案人员批准逮捕。

二、抢劫罪罪名成功变更

1、本案按抢劫罪的量刑规则

抢劫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照抢劫罪追究责任,综合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和情节,将面临四至五年的刑期。

2、法律争议及律师观点

代理本案后,经多次会见及仔细阅卷,辩护律师认为嫌疑人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为(1)抢劫罪的成立需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案中嫌疑人要求被害人支付款项是购买健身房的私教课,且该款项最终是支付到了公司账目上。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将其行为评定为抢劫罪;(2)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非常高,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标准,且取财与暴力行为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嫌疑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相对轻微,后续殴打的行为是在取得财物后实施的,暴力行为与取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综合全案已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强迫交易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一罪追究张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3、罪名成功变更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多轮、多次的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将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变更后,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了对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最终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本案中,经过律师细致、艰苦的工作,最终将重罪变更为轻罪,极大的减轻了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有利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全面了解案情,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从犯罪构成要件、罪名界限和区分、立法原意等专业角度入手,确定了罪名变更的辩护策略:1、确定策略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核实全案细节的同时,详细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让被告人在失去人身自由、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及时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并充分了解到案件的最新进展,极大的安抚了被告人的情绪,为本案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确定被告人张某某的坦白情节。针对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提出对其按坦白从轻处罚。3、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张某某系初犯、从犯,年龄较小等其他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4、经对全案的研判,适时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并多次就建议刑期提出专业的意见和看法。5、庭前,耐心细致的告知被告人开庭流程,并就庭审发问、最后陈述进行专项指导和多次预演,进一步保证了法院庭审的实质性效果。

四、意见建议

我国刑法共规定有483个罪名,其中,过失犯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占总数的89%。《刑法》体系中的罪名繁多且部分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罪名辩护是刑事辩护当中最佳的辩护方法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国家法治、刑事制度建设日趋完善的当下,无罪、冤假错案的比例日趋减少,罪名变更在刑事辩护当中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

刑事辩护的实务当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强奸罪与强制侮辱猥亵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的从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罪名在构成要件上有高度的重合性,但不同罪名的刑期却往往相差甚远。正是基于上述刑事司法实务,罪名辩护在刑事辩护当中的作用、地位日益凸显。

罪名的区分及界限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准确的对犯罪行为定性并最终实现罪名的变更却并非易事。罪名的变更不仅需要有极其深厚、专业的法律功底和素养,还需要辩护律师有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超的沟通技巧,才有可能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成功说服控诉方、审判方,最终实现有效的辩护。

当然,刑事辩护要始终立足于案件事实及证据本身,结合个案的特点综合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从根本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的辩护都是华而不实的,最终也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处罚和刑期。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当事人及家属不能盲目追求无罪、免责,更不能相信所谓的“走关系”、“跑门路”的骗局。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委托专业、尽职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方是维护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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