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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不签定即解除,涉嫌违法吗

作者:曹祥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38次举报


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不签定即解除,涉嫌违法吗?能否要到经济赔偿?(即经济补偿金的双倍2N

【基本案情】

近期本律师接到一些咨询,疫情期间,很多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经常以各种理由违法辞退、裁员等等。

在此环境下,有当事人咨询,其供职于一家知名企业,职位高级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期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当事人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并不想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想给其一定的经济的补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剥夺其法定的权利,则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典型案例】原告赵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34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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