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祥龙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5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案号(2021)沪0113民初18130号
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12434号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8日,某部队及建宝山市政公司作为甲方与青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乙方的原有部队营房和房屋;乙方原居住在泰路房屋,由甲方给予安置松路房屋,建筑面积78.31平方米;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建设要求在2000年10月20日内搬清;乙方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超面积建筑面积为14.31平方米。
2000年12月11日,某市政公司(甲方)与青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松路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147,222.80元。2001年1月4日,松路房屋产权人经核准登记为青某。2013年12月9日,松路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青某及案外人梅某。
【核心问题】
1、本案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
本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不应受理,即使受理,部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1日〔1990〕民他字第56号)中明确提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应驳回起诉。
2、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了。原告主张被告青某侵害了其享有的动迁安置利益,此项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而形成权,因此,应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从证据来看,被告青某与被告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时间为2000年10月8日,距今已逾近20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正所谓“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3、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分别为被告青某和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某部队,合同自始至终均无原告的名字,权利义务也与原告无关,即使有动迁利益纠纷,那也存在于两被告和部队三者之间,与原告无关。原告仅仅以户口簿上2001年7月1日的户口迁移记录来主张被告侵犯了他的动迁利益,本第三人认为是不合乎常理的。
4、关于宝山区松路X弄X号X房产属于军产,不属于私产
这一部分要有部队内部的回函,或者情况说明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军产。
《协议书》中明确提到“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乙方的原有部队营房和房屋”,此协议书中明确提及,协议书中提到的拆迁房属于部队军产,而非私产。部队享有所有权,即使青某也仅有使用权。
5、协议的内容看,青某身份是承租人
《协议书》中第5条提到乙方卢柏青身份为承租人,而并非此房屋的所有权人,尽管青某支付费用,但也只有居住的权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部队,而部队转让房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法院的裁定】我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采纳了我们部队的代理意见,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对原告的诉请,全部驳回,我们胜诉了。
【代理策略】
1、部队涉密问题处理策略,刚接到案件时,其实材料时很多的,尤其是涉及到部队,很多材料都是不允许公布的,如何在不泄露部队秘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材料是个难题,本律师先后三四部队收集材料,也与部队的首长进行交谈,对于案件信息及材料有了整体的把控,涉密材料经首长同意后方提交。
2、如何答辩?本案的我方诉讼地位为第三人,相对来说部队承担责任的概率小一些。但是由于是部队,处理不好可能导致部队里非常严重的问题。一般诉讼,作为被告来说,有的案件答辩得越少,对自己越有利,作为案件第三人同样适用,初步策略:少答辩。
3、答辩顺序策略,先程序再到实体,从程序上,通过法律检索,本律师有重大发现,法院本不应该受理本案!主管和管辖有很大的区别的,核心区别点是主管是法院管还是其他部门管,而管辖是哪个法院有权利管。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办案总结】
1、本案很有意思,本来原告一开始并没有起诉我代理的部队,只是起诉其他两位被告,因不追加第三人上庭查不清事实,原告也未提出要追加部队为第三人,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的部队,恰恰次此的追加导致本案程序上错误,但受理了,法院需要裁定驳回。
2、答辩的选择上更有意思了,原被告双方统统没有注意到程序上的问题,在实体上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到本律师答辩时直指程序上的问题,三方都傻眼了,因为程序上有问题,实体上就不能再进行下去了。
3、最终一审裁定全部驳回,对方不服气提起上诉,结果仍然是驳回,本律师代理的部队大获全胜,高兴之余,感谢部队的高度信任,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辜负这份的信任。
本案例案号:
一审案号(2021)沪0113民初18130号
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1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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