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祥龙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13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例案号为(2021)沪0110刑初1290号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在某烈(上海)文化XX有限公司(原上海某点体育)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某番”平台充值消费期间,利用该平台系统漏洞,在网络延迟的情况下重复领取平台发放的虚拟货币奖励,以此窃取平台资金,并予以提现或消费。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的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异常收入平台奖励的虚拟货币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21万余元,其中20万余元被其用于提现或消费,1万余元被平台封禁,部分商品尚未发货即被扣留。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王浩处查获涉案玩具手办及手机。且王某涉嫌将此方法传授于李某,李某获利数额达80余万。
【从六年半到三年半】一个侦查阶段委托的案子,涉嫌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前后三个月会见9次,8多本卷宗,10页阅卷笔记,20多岁的年轻小伙,20多万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主犯,且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判处六年半以上有期徒刑。
【从数罪变一罪】侦查阶段会见1次后,立即联系公安机关的承办警官得知,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嫌盗窃罪,还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且两罪犯有共谋的嫌疑。案件被检察院批捕后,第一时间阅卷,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以及会见的情况,成功说服检察官以一个罪名起诉,原因:两罪犯无犯意联络的直接证明材料。
【盗窃罪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律师的策略】
1、律师在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金额确实巨大,但与其他人无犯意联络,可以与检察官沟通由数罪争取一罪;从共同犯罪变成单一罪名的犯罪,刑罚减轻一部分。
2、合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告如实的供述,经过沟通以及释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争取宽大处理,进行认罪认罚。
3、与被害单位沟通,争取被害单位的谅解(最难的一步),一般来说,全部退赃的情况下被害单位才可得到谅解,与检察官、被害单位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艰难多次沟通,最开始被害单位要25万才肯谅解,家属也因家庭条件只肯退3万,后来到5万,后来10万,甚至本律师先后两次到被害单位代理律师的律所进行艰难的谈判,终于在检察院起诉前1天达成和解,并且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12万签订《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最终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八个月。
4、开庭前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也对犯罪嫌疑人庭前辅导,成功在当庭宣判时又减刑了两个月,最终刑期为三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xx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特别提示:本案例案号为(2021)沪0110刑初1290号,可在裁判文书网查询。
5年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2次 (优于85.35%的律师)
2961分 (优于88.24%的律师)
一天内
18篇 (优于93.1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