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原告:杨某某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群、徐嘉薇(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告:陆某某,钱某某
二、案件审理情况
1.立案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适用普通程序。
2.开庭时间: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陆某某赠与钱某某相应款项的行为无效。
2.依法判令钱某某向杨某某返还 1013638.52 元,并赔付该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付清日止)。
四、事实与理由
杨某某与陆某某于 2015 年 4 月 7 日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2020 年下半年起,陆某某借口工作繁忙实则与钱某某发展婚外情,杨某某与陆某某夫妻关系不和。2021 年 4 月陆某某保证不再犯后,杨某某为孩子选择妥协。但杨某某怀三胎期间,陆某某与钱某某仍保持不正当关系,陆某某还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钱某某,金额高达 100 余万元。杨某某认为两被告婚外情及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
五、法院认定事实
1.杨某某与陆某某的婚姻及生育情况。
2.2020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期间,陆某某转账给钱某某合计 1099258 元,钱某某转账给陆某某合计 85619.48 元。
3.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陆某某与钱某某存在婚外情,且钱某某在与陆某某在一起后知晓其有家庭。
六、法院观点与判决
1.法院观点: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钱某某钱财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考虑到双方相互转账及共同生活花销等情况,酌情确定钱某某返还杨某某 80 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付利息损失。
2.判决结果
3.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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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