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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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者:徐嘉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467人看过 举报

2023-03-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XX,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理人:杨XX,其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薇,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其妻。

第三人:X管理中心,住所地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该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原告叶XX与被告程XX、第三人X管理中心(以下简称X中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XX法定代理人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薇、被告程XX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追加X中心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XX法定代理人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薇、被告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第三人X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疗费用114359.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疗费用113541.8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3日,被告程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路桥区峰江街道自动化设备市场驶往台州市路桥区方向。12时25分许,自东往西途径台州市路桥区X路段,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内行走的行人叶XX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被告程XX驾车逃逸。原告随即被送往台州X医院经手术治疗22天(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14日),该医院出具了以下诊断: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内积气、枕骨骨折、脾被膜下血肿、盆骨骨折。2020年6月14日至今,原告转院至台州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目前仍神志不清处于昏迷状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截至2020年7月8日,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住院医疗费140399.42元、门诊医疗费3142.42元、剃头费160元、ICU用品费668元,合计144359.84元。扣减被告所垫付的30000元医疗费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14359.84元。2020年7月21日,第三人X中心为原告垫付抢救费用91419元。

被告程XX答辩称:无异议。

第三人X中心陈述: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家属申请,其于2020年7月21日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91419元,原告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肇事方的赔偿款直接优先归还第三人。现请求向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91419元垫付款,并根据承诺书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续垫付的费用另行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台州X医院出具的证明、台州X医院出具的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医疗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银行付款回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程XX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叶XX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叶XX无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截至2020年7月8日,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143642.3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0元,扣除该笔款项后,被告尚须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113642.30元,鉴于原告现主张的金额为113541.84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则按原告主张的金额计算。此外,第三人X中心为原告垫付了上述期间的医疗费91419元,该款项由被告在其给付原告陈XX的赔付款范围内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因此,被告实际须支付原告赔偿款22122.84元。由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受伤仍处于昏迷状态,其法定代理人杨XX向第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对被告应付款项由第三人优先受偿。该承诺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原告产生约束力。故第三人主张的优先受偿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他人(被告其他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XX人民币22122.84元。

二、被告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X中心垫付款人民币91419元元。

三、被告程XX在本案中支付的款项由第三人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叶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徐嘉薇,现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4年开始在台州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的办理:包括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1331020********2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