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薇,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X,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张XX与被告辛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辛X支付原告货款8551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油款8551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款。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XX货款8551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元(已减半),由被告辛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