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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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嘉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374人看过 举报

2020-07-08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黄商初字第351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被告B、C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日,被告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A、B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
被告A、B均未作答辩,亦均未提供证据,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A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B、C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A、B于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
三、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A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B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
本院依法向被告A、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A、B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9月1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A借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月息贰分,借款人:A,2015.9.1,”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A向原告B借款时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A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A应支付原告B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A、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XXXX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卢 静
徐嘉薇,现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4年开始在台州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的办理:包括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1331020********2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