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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嘉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96人看过 举报

2020-07-08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黄商初字第394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2011年10月11日,被告A由被告B担保,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2000元,由被告A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借款人一栏亲笔签名捺指印;被告A在担保人一栏亲笔签名捺指印,借条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到期还本付息,一次偿还结算付清,同时,由借款人确定担保人进行担保,并负责连带偿还本息的偿付责任,倘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要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特立此借条为凭,”2011年10月11日至今,被告A未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也未归还本金,被告A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A承担,由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A、B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A及被告B、C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借条、收条各一份,拟证明2011年10月11日,被告A由被告B担保,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2000元的事实,
本院依法向被告A、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但被告A、B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1日,被告章
岩秋由被告A担保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因目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今向A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元正(小写)32000元,此借款利率每月按2%计息,到期还本付息,一次偿还结算付清,同时,由借款人确定担保人进行担保,并负责连带偿还本息的偿付责任,倘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要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特立此借条为凭,”被告A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A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同日,被告A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上列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叁万贰仟元正(小写)32000元,本人已于当日收到,”并在收款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后被告A至今未予偿还,被告A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A由被告B担保向原告C借款32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被告A出具的收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被告A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其归还,被告A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被告A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A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XX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32000元自201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XXXX040000225XXXX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B
徐嘉薇,现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4年开始在台州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的办理:包括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1331020********2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