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003民初14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A、B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律师费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5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2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借款事实,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由被告承担因原告为实现权利而形成的律师代理费,该借款被告A至今尚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XXXX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A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