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003民初331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X律师XXX律师,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交流很少,偶尔会发生争吵,但随着年龄增加,被告的脾气变得越来越让人难以捉摸,经常无缘无故找原告吵架,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有家不敢回,双方已经分居半年,原、被告之间无感情基础,而且性格不合,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A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A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本院依法向被告A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但被告A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应认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相信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现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XXXX040000225XXXX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书 记员 B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