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黄商初字第396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X律师XXX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2015年6月23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还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纠纷,由借款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用等,借款后,被告A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催讨未果,被告A、B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故请求判令:一、被告A、B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鲍XX、陈X承担;三、被告鲍XX、陈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
被告A、B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A身份证复印件、被告B、C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A、B于2015年5月7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
三、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A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B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的事实,
四、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事实,
本院向被告A、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A、B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A、B夫妻,于2015年5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23日,被告A由案外人褚力担保向原告B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A向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月利息按2%计算,担保人愿为上述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叁年(担保期限自债权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出书面讨函起算),上述借款人若不按期归还,如发生纠纷,导致诉讼,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诉讼,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借款人A,担保人A,2015年6月23日,”借款后,被告A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A由案外人B担保向原告C借款,虽借条未载明出借人,但原告持有该借条并主张权利,应当推定原告为该借款的债权人,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为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已作约定,且该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按约履行,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被告A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A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在被告A、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另借贷双方已约定若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C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30000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7.50元,减半收取343.75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87.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XXXX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审判员 柯澄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A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