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黄商初字第431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A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B借款4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约定月利率2%,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之后,被告A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元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赔偿给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A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