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黄商初字第59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C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XX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