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003民初493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A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定:2016年6月7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等内容,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之后,被告仅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及两个月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8月8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书 记员 A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