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台州市XX厂与黄XXX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台知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台州市XX厂,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黄XXX厂,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XX厂与被告黄XXX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原告台州市XX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XX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XX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台州市XX厂承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丁XX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