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003民初203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A、B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A、B于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8日,被告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B借款人民币635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605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C借款人民币60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昊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B
徐嘉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