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贩信用卡危害深,
莫因小利误终身!
收买、贩卖信用卡等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将面临十年牢狱之灾。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解释中的“信用卡”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银行卡”内涵一致,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作出的立法解释在效力上等同于法律,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收买、贩卖以及以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骗领借记卡等行为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包括《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0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0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0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0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0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是指: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 0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持有信用卡数量较大是指: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0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0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1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0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02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0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04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05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
10年 (优于57.84%的律师)
5次 (优于87.49%的律师)
32次 (优于97.43%的律师)
4331分 (优于91.06%的律师)
一天内
41篇 (优于87.8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