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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君原创|第13期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陈富燕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8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银行某支行处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一张,并开通了短信提示服务,该储蓄卡的账户于2016年08月10日中午时,连续分20次通过“银联在线”、“快钱支付”、“融通物贸”等第三方支付形式在天津、北京等地消费支出16435.00元,但银行卡一直由李某自行持有和保管。发现消费支出16435.00元后,李某在当天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立案受理,但该案受理后至今未有结果。李某遂将发卡行某银行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行赔付其16435.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该案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不能举证某银行某支行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通过审查李某所举证据,结合本案上述具体案情分析,依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认定诉争款项为他人盗划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认定相应盗划事实存在;某银行某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不断提高金融交易系统安全性能,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和储户的合法权益;某银行某支行作为储蓄服务的提供者,在签订银行卡合同时负有告知持卡人网上支付功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及法律责任的义务,某银行某支行在本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此,某银行某支行对诉争款项损失的发生存有较大过错。因此,对于诉争款项被盗划,李某自身亦负有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过错程度等因素,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银行某支行对李某诉争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30%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五条



  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金融、公司团队,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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