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和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前提下,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建立劳动关系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合意,本案中,普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戚关系,其跟随王某学习修理技术,并由王某通过不定期发放零花钱的方式获取一定报酬,双方并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其次,体现劳动合同的典型特征是用工管理,而普某某在跟随王某学习技术期间,其活动相对自由,能够在工作期间随时离开或返回,并未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再次,从普某某获取的报酬来看,是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方式获取,也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普某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普某某不管是在汽车修理厂,还是在公司,其初衷均是为了学习,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其学习期间的活动表现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其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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