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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君原创|第12期 :以学徒身份进入用人单位学习,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陈富燕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9次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一家汽车修理厂经营者,2020年1月,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了汽配商贸公司,普某、贾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其二人之子普某某先前在王某所经营的修理厂学习修理技术,公司成立后转入公司学习采购、出库、入库或者订货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学习期间,其上班时间自由,且不参与公司具体业务,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监事等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普某某支付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数额的钱款作为生活补贴或零花钱,后普某某在受公司安排向外骑车送配件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普某、贾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普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本案不符合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惯例为由,驳回了普某、贾某的请求。2020年12月普某、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和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前提下,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建立劳动关系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合意,本案中,普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戚关系,其跟随王某学习修理技术,并由王某通过不定期发放零花钱的方式获取一定报酬,双方并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其次,体现劳动合同的典型特征是用工管理,而普某某在跟随王某学习技术期间,其活动相对自由,能够在工作期间随时离开或返回,并未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再次,从普某某获取的报酬来看,是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方式获取,也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普某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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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普某某不管是在汽车修理厂,还是在公司,其初衷均是为了学习,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其学习期间的活动表现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其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房建团队,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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