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Guizhou Shijun Law Firm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本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但是不属于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则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机关在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根据情况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2.…
事实与理由:
……(写明具体事实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相关材料 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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