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3日晚上,李某与张某等人在酒吧喝酒,喝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在李某喝多、意识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张某强行将其扶上自己的摩托车后座并带走。途中李某因坐不稳从摩托车上摔下昏迷。张某误以为李某只是喝醉了,于是又将其带到旅社趁李某昏迷之机对其实施强奸,最终致使李某伤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构成一级伤残,成为植物人至今。因为张某被法院以强奸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以在2017年张某出狱后,李某监护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自己已经做了十年的牢,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中张某在李某摔下摩托车后,未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而是将其带至旅社开房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导致李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使其伤情达一级伤残,至今为植物人。张某对此存在严重过错,故应对李某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677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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