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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君原创|第10期 :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陈富燕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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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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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3日晚上,李某与张某等人在酒吧喝酒,喝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在李某喝多、意识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张某强行将其扶上自己的摩托车后座并带走。途中李某因坐不稳从摩托车上摔下昏迷。张某误以为李某只是喝醉了,于是又将其带到旅社趁李某昏迷之机对其实施强奸,最终致使李某伤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构成一级伤残,成为植物人至今。因为张某被法院以强奸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以在2017年张某出狱后,李某监护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某辩称







自己已经做了十年的牢,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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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中张某在李某摔下摩托车后,未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而是将其带至旅社开房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导致李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使其伤情达一级伤残,至今为植物人。张某对此存在严重过错,故应对李某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677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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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虽然做了十年牢,但是对于其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人们常说的:“反正没有钱,大不了坐牢”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文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合同、侵权团队,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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