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因此,公民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电话通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也包括在内。“公民”不包含单位与死者在内。
本罪包括三个行为类型
第一种类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也属于“提供”,因为出售是一种常见类型,故法条将其独立规定。提供的方式没有限定,凡是使他人可以知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提供。
第二种类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作为主体的单位以及自然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正当、正常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储户个人信息,宾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网络电信服务商在提供网络、电信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此等等。
第三种类型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一种方式,只是由于窃取的方式较为常见,故法条将其独立规定。凡是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如购得、骗取、夺取等。行为人采取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等方法,欺骗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使后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第三种类型的犯罪。前两种类型均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后一种类型要求非法获取。这一规定的实质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例如,向司法机关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便查处犯罪的,就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上述三种类型的行为,均要求情节严重。对于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及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特定目的与动机不是本罪的责任要素。需要说明的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既包括为了使本人获得而窃取或非法获取,也包括为了使第三者获得而窃取或者非法获取。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视情节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文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转载需注明出处。
10年 (优于57.84%的律师)
5次 (优于87.49%的律师)
32次 (优于97.43%的律师)
4331分 (优于91.06%的律师)
一天内
41篇 (优于87.8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