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在与同居女友生活期间,擅自通过女友手机将其支付宝内的款项转至自己账户后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陈富燕、邓应森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作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陈某,并向陈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通过了解确定,陈某与被害人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已同居生活,彼此知晓对方手机支付密码,在此前二人也曾相互用对方手机进行过转账及购买东西,财产明显混同。据此,结合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的罪与非罪从法理上进行了交流,辩护人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基于陈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相互知晓彼此手机支付密码,且此前二人相互用对方手机转账及购买东西,财产明显混同,陈某并不具有盗窃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陈某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陈某与被害人双方之间都知晓对方密码,陈某并未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财产。据此,通过前述有效的辩护工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陈某得以取保,暂获人身自由。之后本案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辩护人又继续开展辩护工作,与公安机关同样就陈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交流。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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