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都普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特别在农村迫于地方约定俗成的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但经常出现支付彩礼后,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致使一方造成较大损失,甚至带来家庭困难,对此我国法律对彩礼纠纷有法律来予以规范。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法律的规范用语,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一方财物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这种婚姻形式从古延续到现在,已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建国以来我国50年、80年、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订婚彩礼作出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数万元现金、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有三种情形,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彩礼:(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给付彩礼后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双方虽结婚共同生活,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两项都是指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所指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也就是说,虽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结婚时间不长,双方离婚了,而为给付彩礼,全家债台高筑,出现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即使支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人民法院仍可根据结婚时间长短及结婚所花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决返还彩礼,而按照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内主张权利。也即是说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要及时主张返还,对方拒不返还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双方登记结婚的,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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